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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保障领域“硕鼠”频现 基层干部合谋侵占项目资金

所属分类:时事聚焦    发布时间: 2020-11-30    作者:兰州舌尖尖牛肉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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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级财政支持的惠农工程中做手脚,挪用救灾、防汛、扶贫等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或部门消费,致使**和群众利益遭受损害……近段时间,**及许多地方设置了多类别的民生保障项目,但“硕鼠”却隐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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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批民生保障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辽宁省几家法院接连宣判,多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基层干部被判刑,引发关注。《经济参考报》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当前侵犯民生保障资金的违法犯罪案件在部分地区多发,且具有伪装性、合谋性等特征,大多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在此背景下,**制度设计、查堵漏洞,从源头防范民生项目成为“唐僧肉”已显紧迫。
书记乡长落马折射基层侵占民生资金乱象
办案法官介绍,当事人李玉忱和赵国昌案发前分别担任黑山县英城子乡党委书记、乡长职务,其多笔犯罪事实与民生项目有关。2015年,县农发局拨付抗旱救灾专项资金10万元,李玉忱、赵国昌指使他人以虚开发票、编造合同方式套出,挪作他用;县财政局拨付危房改造专项资金17.5万元,用于26户贫困户的危房改造,二人也将该笔资金套取挪用。二人还有直接贪污民生资金的行为。法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玉忱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相同罪名判处赵国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他们的挪用行为致使旱情无法及时**,危房得不到及时修缮,扶贫款项不能发放到位,严重干扰了**相关政策的实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主审法官说。
此前,辽阳市宏伟区法院也宣判过类似窝案。辽阳县财政局原副局长郝景新在一个四级财政共同出资的惠农环境示范工程中,利用采购设备的机会套取专项资金,构成受贿、滥用职权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同案的辽阳县政府采购中心原副主任、隆昌镇原党委书记、镇长,以及多名中标企业负责人等一并被定罪。
锦州中院还宣判了刘宝军贪污、受贿、挪用特定款物案件。刘宝军担任绥中县高岭镇党委书记期间,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三次将上级部门拨付的农业救灾款、防汛专项资金挪作他用,共挪用43.6万元。此外,其还有多笔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法院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刘宝军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了解到,一部分民生保障资金、特定款物被侵吞或挪用后,被相关干部用于个人消费或支出。比如丹东中院审理的张胜利一案,张胜利在担任凤城市鸡冠山镇镇长期间,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财政部门向该镇拨付农村环境运行维护费、农村环境整治等专项资金161万元,其授意他人通过虚报工程项目的方式套取65万元,用于报销手机费、电话费,造成**专项资金的损失。他因犯滥用职权等三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
长期从事反腐败研究的辽宁社科院研究员侯小丰表示,一些涉民生保障项目,因专项资金的透明度较高,在具体实施中情况良好,但也有部分专项资金由于知情面窄、操作不透明等因素,成为腐败分子的“唐僧肉”。窝案串案多发表明,治理这一现象需要社会综合治理,从源头寻找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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